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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母,可否撤销赠与?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4-25 浏览量:0

甲大爷在村里有一个老房子,后老房拆迁,甲大爷因此置换到某小区两套房屋。考虑到未来养老问题,甲大爷夫妇和儿子小甲签订住房养老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所得两套房屋产权归小甲所有,小甲将其中一套房屋装修后给甲大爷居住至终老,并按期支付赡养费、医疗费。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小甲不再按期支付赡养费,两老微薄的养老金不足与满足日常生活及就医,无奈之下,甲大爷夫妇起诉小甲,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

争议焦点:甲大爷夫妇可否因小甲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撤销双方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

首先,本案中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协议中虽没有出现赠与转让字样,但甲大爷夫妇的意思表示是将原本属于其夫妇所有的房屋划归小甲所有,且从协议的条款可看出,双方约定甲大爷夫妇的房屋权利之外还为小甲设定了义务,其中有些义务系法定义务,比如支付赡养费、医疗费,故该协议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其次,甲大爷夫妇是否有权撤销该协议?甲大爷夫妇订立此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子女更多的照顾,安享晚年。但在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后,小甲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小甲主观上没有照料、慰藉老人的义务,客观上没有承担作为子女的赡养责任,违反了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在甲大爷夫妇未转移房屋产权的情况下,该赠与协议的撤销权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皆可行使,也就不必谈论除斥期间是否超过的问题。

随着老龄化时代的来临,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当老人把房产赠与子女后,子女对老人不再关心,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自古以来中国人就强调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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