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接受柏xx的委托,指派方倡律师作为柏xx与鲍xx、黄xx的代理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柏xx无借款合意,双方借款法律关系不成立,柏xx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法律规定的定义可知,借贷双方一方要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也要有向对方提供款项的意思表示,即借贷双方应有借款合意,从本案庭审以及查明的事实,原告无将款项出借给柏xx的意思表示,被告柏xx也没有向原告表达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柏xx无借款合意,双方借款法律关系不成立,柏xx不承担还款责任。
追加的被告p的陈述以及其与原告的聊天记录证实,涉案款项均系被告p向原告所借,聊天记录也证实,原告与追加被告p双方约定将涉案款项通过柏xx的账户进行来往,柏xx的账户只是原告与被告p进行资金来往所用。
二、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柏xx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交与柏xx之间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此,原告与柏xx之间无借款事实,借款法律关系不成立,柏xx不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