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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词

来源:方倡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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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接受柏xx的委托,指派方倡律师作为柏xx鲍xx、黄xx的代理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柏xx无借款合意,双方借款法律关系不成立,柏xx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法律规定的定义可知,借贷双方一方要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也要有向对方提供款项的意思表示,即借贷双方应有借款合意,从本案庭审以及查明的事实,原告无将款项出借给柏xx的意思表示,被告柏xx也没有向原告表达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柏xx无借款合意,双方借款法律关系不成立,柏xx不承担还款责任。

追加的被告p的陈述以及其与原告的聊天记录证实,涉案款项均系被告p向原告所借,聊天记录也证实,原告与追加被告p双方约定将涉案款项通过柏xx的账户进行来往,柏xx的账户只是原告与被告p进行资金来往所用。

二、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柏xx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交与柏xx之间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此,原告与柏xx之间无借款事实,借款法律关系不成立,柏xx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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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方倡
  • 执业律所: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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