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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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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4名员工因睡午觉被开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违法吗?

来源:李广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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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了个午觉就丢了工作?后果这么严重?

 

近日,一则**公司4名员工因为中午睡午觉被该开除的消息在网络上迅速传开,并引发了广大网民的关注和热议。

 

面对公众的议论和质疑,**公司及时在其官方微博发布的《关于四名违规员工处理情况的说明》,表示被开除的4名员工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在工作时间午睡,而且是在公司的公共接待场所午睡,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规范,属于一级违规,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开除该4名员工,符合法律及公司规定。


尽管**公司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披露和说明,但部分网友仍不理解,想不通,认为睡个午觉多大个事儿,至于被开除吗?

 

有的网友认为**公司仅仅因为午休这件小事就开除员工,未免太没有人情味儿了。

 

那么,**公司开除4名员工的行为,究竟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二中情形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公司解除4名员工的依据正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当中的第二种情形,即**公司认为该4名员工严重违反了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据此解除了该4名员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在《关于四名违规员工处理情况的说明》中陈述的情况属实,那**公司解除该4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属于依法解除,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虽然部分网民对**公司的行为不理解,但截至目前,被开除的4名员工并未对公司的开除行为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想必这是因为他们作为**公司的员工,应该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违反某项规章制度所对应的后果是心知肚明的。

 

有网友可能会问,是不是只要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违反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可以开除员工呢?李广成律师负责任地告诉你们:答案是否定的。

 

用人单位如果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首先,规章制度本身必须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而且制定过程要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即要经过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和通过。

 

其次,规章制度当中必须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等级区分,并明确规定和列举员工的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反规章制度,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明确规定不同程度、不同情节、不同等级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对应的具体责任和后果。

 

再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下发和传达至每一名员工,让每一位员工都明确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

 

还有,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只是一般违反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对解除行为进行监督。

 

可见,即便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不能据此就随随便便开除员工。

 

现在回到本次事件当中,**公司作为知名的上市大型公司,向来以管理规范、严格、高效著称,想必其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也非常完善和到位。

 

如果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该4名员工的行为确属“一级违规”,确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公司据此开除该4名员工,也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严格条件限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凭借强势地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任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毕竟,在劳资关系当中,劳动者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权益应当从立法层面上予以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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