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成律师

李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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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抽老师耳光的常某某被判刑一年六个月,你认为他冤枉吗?

来源:李广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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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栾川“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于近日公开宣判,打老师耳光的常某某一审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听到一审判决后,常某某当庭表示自己要上诉。


由于本案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到教育、师生关系、社会道德、传统伦理等社会问题,也正是因为此,该案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普遍热议,公众似乎都在关心或者好奇,都在拭目以待,想看法院会对常某某作出一个怎样的判决。


随着一审的公开宣判,该案也暂时告一段落。


常某某一审被判一年六个月,他到底冤枉不冤枉?可能不同的群体,站在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甚至差异很大的观点。


从法律层面而言,常某某为了发泄自己对老师20年前体罚自己行为的不满和愤恨,在交通要道这一公共场合,对老师张某进行拦截、辱骂和殴打,还让别人对自己的殴打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并在网上公开传播。


常某某的行为不仅对老师张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给老师张某及其家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引发了事发现场多人围观和喧哗,引起了社会公众及舆论的广泛关注,其行为情节恶劣,造成的后果也比较严重。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根据相关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无明显不当。


从社会道德和情理层面而言,即便常某对老师曾经体罚自己的行为不满,其也不应该采取这种过激的、违法的、明显错误的报复性手段对老师进行所谓复仇。


据了解,老师张某体罚常某并非无缘无故,而是出于对他犯错后的教育,只是教育的方式方法不妥甚至错误。


何况,老师张某体罚常某的行为发生在遥远的20年前,在当年那个时代,由于传统的教育方式方法和教育理念的落后和弊端,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应当不在少数。老师张某的行为带有一定的时代特征。


对于老师的体罚行为,大多数学生可能在当时记恨在心,但在若干年后,尤其是在已经过了20个年头之后,但凡心胸稍微开阔的学生,曾经对老师的记恨和不满早就被时间冲淡了,其所谓报复的执念也早已释怀。


当然,即便是为了教育学生,老师体罚学生也是不对的,但是,学生以此为由对老师进行所谓复仇和报复,那就更不应该了。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句话在今天看来,也许有点言过其实,但这也反映出,无论是在我国的传统道德和文化层面,还是在社会伦理和价值层面,对于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和情分,历来都是十分看重和尊崇的。


但是,就本案而言,就常某某的所作所为而言,无疑是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造成了一个比较坏的影响。


法院的判决首先应当注重法律效果,其次还应当考虑社会效果。


假设,在该起案件中,常某某被法院认定无罪,那等于常某某殴打老师的行为被从法律层面上给予了肯定的评价,这明显与基本的法律不符,也明显与道德、情理、公序、伦理相悖。


如果这样,像常某某这样睚眦必报的学生,可能一有机会,都会去找当年体罚自己的老师,进行所谓的复仇,这将会是怎么样的一个场景和后果?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和社会问题,又当如何处理?


当然,我一直十分反对老师体罚学生。相信随着现代先进教育理念的不断发展,体罚学生的现象将越来越没有存在的空间,一旦出现这样的现象,学生也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有效维权。


现在,回到文章的开始,我们就可以得出:常某某20年后殴打老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实一点都不冤,完全是其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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