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成律师

李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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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医疗纠纷,综合

上班7年上错公司?真的上错了吗?李广成律师告诉你,其实并没有上错!

来源:李广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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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武汉的陈女士,在一家影楼上班已有7年之久,但该影楼却一直没有依法为陈女士缴纳社保,陈女士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该影楼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但当她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才发现自己上了7年班的这家影楼,并非是当初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那家影楼,她这时才意识到原来自己7年来上班都上错了。

  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这家影楼拿出了一份由陈女士亲笔签名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是确实并非被告影楼,而是另外一家影楼。被告以此辩称其与陈女士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陈女士告他们影楼告错了,请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请。

  原来,陈女士每次签合同时,只是程式化地在劳动合同预留的空白位置上签字,从来不查看用人单位的名称,这才导致她实际上班的影楼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影楼不是同一家影楼,而且这种差错一直持续了7年之久。

  陈女士一度非常后悔和迷茫,对于官司的前景也失去了信心。幸亏在律师专业而悉心的帮助下,最终,被告影楼向她支付了社保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5.6万元,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对于像陈女士这种“上错班”且达7年之久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比较少见。但陈女士的这种情况,是否就是其本人和普通老百姓所理解的“上错班”了呢?

  由于本案涉及法律事实和法律认定,小编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的结果是:陈女士并没有上错班。理由如下:

  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另一家影楼,但这并非陈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要和被告影楼签订劳动合同,要去被告影楼上班,而且实际上也长期在被告影楼上班,被告影楼对此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可见,双方对彼此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和行为均以实际行动表示了默许和认可。

  而且,陈女士从未到另一家影楼上过班,另一家影楼也从未要求陈女士到他们单位上班,也足以证明另一家影楼很可能对他们单位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根本就不知情。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得出:1、陈女士与另一家影楼“签订”的劳动合同缺失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成立合同关系的必备要件,而且该劳动合同从来就没有履行过,双方都无意履行该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2、陈女士与被告影楼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却已履行了劳动关系中的主要和实质义务,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向来只是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现实生活中,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要以中小微私营企业为主)比比皆是。如果劳动者确实在某个单位上班,其工作内容是该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即便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从陈女士最开始到被告影楼上班,被告影楼同意给陈女士支付工资时起,双方之间就已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因此,既然双方之间从一开始就建立起了劳动关系,那么作为劳动者的陈女士,到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影楼上班,也就不存在任何“上错班”一说,而是完全上对了!这也正是陈女士最终能在律师的帮助下,实现成功维权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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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广成
  • 执业律所: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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