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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肺炎疫情可能引起合同交易风险的防范建议

来源:李光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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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肺炎疫情可能引起合同交易风险的防范建议

 

2019年12月,武汉市发现首例不明肺炎患者以来,至2020年2月5日24时,全国确认病例已达28018例。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称肺炎疫情),各级政府相继启动管制性封锁、人流自主性隔离等措施,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运转不同程度受限,各类供货合同、服务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运输合同等的正常履行受到阻却。本文试对肺炎疫情法律上的认定及可能引起的合同交易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

一、肺炎疫情概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由新型冠状病毒(nCoV)感染导致的肺部炎症。从2019年12月武汉市发现首例不明肺炎患者,至2020年2月5日24时,全国确认病例已达28018例。2020年1月14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本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命名为2019-nCoV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确定本次疫情构成了“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HEIC)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各级政府相继下发通知,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全部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继武汉“封城”后,国务院宣布春节假期延长,各地陆续宣布推迟开工、延迟开学等相关措施遏制和减少疫情的传播路径和范围。

本次疫情导致的管制性封锁、人流自主性隔离,企业的经营、运转不同程度受限,各类供货合同、服务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运输合同等的正常履行受到阻却。

二、肺炎疫情的法律认定

我们认为,就法律规定而言,肺炎疫情应考虑认定为不可抗力。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肺炎疫情,发于武汉,波及全国,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短短两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均发现病例,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隔离、“封城”、关停营业场所等措施,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二是,参考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该通知明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处理。三是,2月2日,中国贸促会向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约的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三、肺炎疫情对交易可能的影响及相应的法律建议

1.如疫情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不能履行,可以主张免责

前已述及,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应理解为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合同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及时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该当事人不需要就其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对某一具体合同履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发生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发生在一方履行迟延且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因此而免责。

2.如疫情发生而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或不能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之规定,如确因疫情发生而导致相应合同不能及时履行或不能履行,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的通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若疫情并没有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肺炎疫情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就具体合同履行而言,当且仅当事件的发生确已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才可因此而主张免责,并应及时向对方发出因此而不能及时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通知,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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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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