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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肇事,如何区分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

来源:刘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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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驾造成人身伤亡的案件中,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主观方面。


1、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判断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要在于事故有无连续冲撞行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是否在高速路上行驶、案发路段车流量和人流量等关键因素,同时结合行为人驾驶技能、醉驾程度等辅助性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2、从客观方面来讲,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具体应当从“交通运输”和“重大事故”两方面来理解。“交通运输”应当理解为要求行为人违反了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管理法规,“重大事故”应当理解为特定人的重伤、死亡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具体应当从“危险方法”和“公共安全”两个角度去理解,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具有同防火、决堤、爆炸等手段相当的危险性,“公共安全”应当理解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其突出表现在以下危险方法: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包括高速飙车威胁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在量刑方面,交通肇事罪最高为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为死刑。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两罪名主要区别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是过失,同时客观上必须发生实害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是故意犯罪,客观上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后果,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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