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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归还恋爱到婚内花费及借款,是否应当支持?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2-0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7月9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2月2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需在2015年10月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恋爱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男方的借款45万元,现期限已到,被告未履行约定义务,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45万元。

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10月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原告恋爱及婚姻期间所花及男方工资共计45万元,被告主张系遭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离婚协议并未被撤销,故该离婚协议书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归还该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4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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