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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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尚未确定的安置房屋发生争议时是否能够起诉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3-0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告张某户籍在册。系争房屋被征收并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后获得两套安置房屋及部分货币征收款,但两套安置房屋尚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原告张某与作为承租人的被告徐某因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产生争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并取得一套安置房屋。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所涉征收补偿协议中包含货币及安置房屋,且涉及的两套产权调换房尚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 即尚未将产权登记至开发商名下。]其实际面积等事项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宜进行确权分割,故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例释解】
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其法律性质是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在安置房屋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和分割,当事人可在安置房屋确定后再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