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卞建平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夫妻间就婚前房产的赠予约定可以撤销?具有道德义务是例外吗?

作者:卞建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1 浏览量:0

夫妻间恩爱时甜言蜜语常相伴,为表爱意和忠贞婚前房产都可给予对方,婚姻也因此色彩倍增。然而,大多数时候这仅表现为一纸赠予合约,对方或基于信任或碍于感情不再继续要求过户,生怕挑明了婚姻也到头了,并坚信白纸黑字可以保护自己的后半生。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岂不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予房产的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赠予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只要房产还没过户赠予人可以撤销对配偶的房产赠与协议!感情生变或婚姻到尽头时受赠的配偶一方如梦初醒,原来一纸房产赠予协议未必能保障自己权益!

那么,如何才能让白纸黑字的房产赠予协议成为保障夫妻关系中受赠方的尚方宝剑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予显然没有公益性质,于是乎可知方法不外乎:(1)赠予房产依据赠予协议实际转移;(2)去公证处公证房产赠予协议;(3)约定具有道德义务。第一种方式与第二种方式如果能够做到最为保险与万无一失,但海誓山盟时有房产赠予协议已属不易,再要求过户或公证更是难于上青天,生活中签了赠予协议后能同时做到这两点之一的凤毛麟角。

第三种如何才能做到呢?有的人可能会说婚姻本身不就具有道德义务嘛!非也非也!婚姻内夫妻间存在众多道德义务约束,但道德上并未约束夫妻一方要赠予另一方房产,虽然这种解释方法未必能够得到大多数人认可,但仅仅因为是夫妻就认为房产赠予天然就有法律意义的道德义务那也是想当然了。不过这个问题不妨换个角度,如是否可以考虑该房产赠予是因为道德义务而产生的呢,如赠予对象包括未成年子女,或者约定“不得再与她人有染”等内容,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判决对此也认为诸如此类的约定会让房产赠予协议因具有道德义务而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如2017)京0112民初5950

由此可知,尽管司法实践中可能还有不同声音,但是将夫妻间房产赠予约定为系因某种具体道德义务而产生、或者房产赠予会产生或伴随某种具体道德义务能够大大增加房产赠予协议的安全性!在签了房产赠予协议又不能过户或公证情况下,不妨在协议内容上具体设计一下!

 


卞建平律师

卞建平律师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188-1756-207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