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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做出反抗的女性算不算被强奸?| 一篇文章讲述熟人强奸你需要知道的一切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9-08 浏览量:0

受影视作品、新闻等影响,我们普遍认为强奸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是存在暴力才会发生的犯罪。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性侵犯罪中,熟人作案的案件占比远高于陌生人作案的案件占比,而这一类型的强奸犯罪中,往往还存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夫妻、情侣、暧昧对象;发生性关系时,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胁迫行为;且证据呈现出一对一状态等特点。


正因这些特点,熟人强奸案件很容易出现不利于受害者的局面,怎么样做才能更好维护受害者权益,让犯罪之人受到法律制裁呢?记住以下两点:



1、明确拒绝对方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但这是一种极为抽象的概念,违背的到底是妇女的什么意志?


主流观点认为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性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不仅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也包括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决定权。


但此处的评判标准,究竟是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认识到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还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认为犯罪嫌疑人同自己发生性关系是违背自身意志的?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宜认定为前者,即违背妇女意志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认识角度出发,而非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


由此将产生一个问题,鉴于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需要有奸淫的故意,如果行为人误认为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没有违背其意志的,即便有客观的危害后果,难道就不需要作出罪处理?


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大部分的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都会辩解称自己没有强奸的故意,以为被害人是自愿的,如果就此排除奸淫的故意则势必会产生放纵犯罪的不良后果。


对于此类情形,除了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外,亦需从社会一般人角度出发,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误解”是否是真诚而合理的,真诚而合理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实施了含义不明的行为,行为人基于该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



此种含义不明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在行为人未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有能力反抗而不反抗,有条件呼救而不呼救等,让行为人无法认识到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
如果被害人有明确的拒绝表示,有客观的反抗行为,那么即便嫌疑人辩解被害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法院也会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认识到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妇女意志的。
如果被害人仅仅主观上不愿意发生性关系,但客观上没有任何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反抗表示,也不存在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等情形,则无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律师提醒:学术上还有一种观点是"认定未经被害人同意则通过肯定模式加以判断",即先假定被害人不同意性交,除非被害人说“同意”,或用身体语言表示同意,否则就推定被害人不同意性交。


但实例中,就出现过女性在口供中强调自己从未表示过同意发生性关系,但案发前女性的举动(深夜多次邀请该男子进入特定封闭空间)足以让男性产生误解,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后,没有判定该男性的行为是强奸的情况。


所以只要你没有想要与对方发生关系的想法,不要轻易作出一般人认知中的可能会引起对方误解的行为,即便你与对方是比较暧昧的关系。


这个提醒并不是批评那些没有做到这一点的受害者,法律是不会因为被害人的风评好坏而排除刑法对被害人的保护,法官判案也不是只看这一点的。但客观地讲,我们不能否定这一点是有可能影响审判最终结果的。



2、在脱离危险环境后第一时间报警,不要接受对方财物


被害人的反抗意思和反抗表示是认定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最直接的要素。除此之外,被害人的事后表现、报案时间、报案动机等亦被司法机关重点关注。


法院可能会从性行为发生后,被害人是否向行为人索要财物,是否仍与行为人交往,是否立即逃离现场,是否及时报警或向他人告发等方面,来考察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一般认为,如果在性行为发生后,被害人有立即逃离现场、及时报警、向他人告发、不再与被害人交往等情形的,则发生性关系违背其意志的可能性较大,特别是被害人报警的时间越及时,对于印证违背妇女意志则越有利。


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有条件离开现场但未离开,甚至事后和行为人一起洗澡、吃饭、购物、睡觉,接受行为人给付的财物,或者案发后未及时报警,而是因为与行为人谈判破裂、被第三人发现、被家人逼问等情形下才选择报警等,则一般不利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常见问题:

如果双方是情侣、夫妻等特殊关系,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还会被认为是强奸吗?


即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了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也不意味着发生性关系就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从刑法的条文表述上看,刑法第236条就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可见强奸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来达到奸淫妇女的目的。


从逻辑上看,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在行为人没有实施明显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利用被害人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被害人如何让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


不外乎是通过推搡、抓扯、扭打、挣扎、呼救等客观上的抗拒行为,亦或是通过拒绝、斥责、哀求等言语上的拒绝表示,甚至是哭泣、怨恨的表情等。


如果被害人没有实施任何一种反抗行为或者反抗表示,又如何让行为人能够意识到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呢?


因此,不管是从刑法条文表述还是逻辑论证,违背妇女意志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相辅相成、相互印证的,不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


至于被害人的反抗行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认定违背其意志,法律没有也不宜作出一个明确的量化规定。


因为每个人的年龄、性格、胆量、体力、阅历、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等条件不一样,所作出的反抗表示也不一样,即便是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在应激状态下所产生的应对方式也千差万别,不能苛求被害人一定要激烈反抗才得以显示违背妇女意志,还需要结合事发时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对方人数、力量对比、行为方式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如果客观因素使被害人无法自由表达其真实意志,进而导致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也就无需考察被害人有无反抗表示及反抗程度的问题,根据具体案情可直接认定行为人违背了妇女意志。


如果被害人在能够反抗的情况下没有尽力反抗甚至根本没有反抗,则要考察其背后是否存在合理的解释。



写在最后,在熟人强奸这类型的案件中,如何让司法机关采信证据并不是最难,最难的是让受害者说出来


因为是熟人(情侣、夫妻、暧昧对象),很多受害者根本没意识到对方强迫自己发生性关系是强奸,有些人意识到了,但由于面子、风俗等等原因而选择沉默。


沉默,只会让犯罪之徒永远不会被绳之于法,而你则要被阴影缠绕终生。




所以如果发生关系的时候,让你感到不舒服了,一定要尽快向身边的亲朋好友或者专业人士求助,尤其是专业人士,你要相信他们是有能力更准确地帮你判断,你到底遭遇了什么。


如果被强奸后,没有任何人相信你,公安机关不受理,检察院也不管你,但你确信那就是强奸。那么,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在拿到公安或检察院不予立案通知后,自己搜集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性同意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如果遇到强奸一定不要自责、更不要忍气吞声,要用法律武器反击,同时,加倍珍爱自己,因为你没有错。


姜梦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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