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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4-28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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