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呼伦贝尔律师 > 刘春锇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4-28 浏览量:0


司法解释一: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房产问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另外,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生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备注:(版权声明和免责声明仅供参考,如果您有更好的说明方式,请自行备注即可)


刘春锇律师

刘春锇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内蒙古春锇律师事务所

139-4706-2433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