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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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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能否追究股东为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来源:魏兴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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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依法应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井某锋、邢某、陈某兵、陈某宏(股东)为该案被执行人。

法院查明: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1809号裁决,裁决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服务结算款1905500元、支付违约损失赔偿金141366.34元等。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以(2020)甘09执93号立案执行。

在该案执行期间,法院开展如下执行工作:1、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2、法院到被执行人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实地察看了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孙静辉已死亡,公司现已停止经营,经营场所已无法查找,致使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无法送达;3、通过传统查控,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住所地的不动产、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房屋租赁等情况,反馈资料显示被执行人暂无经营线索和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甘09执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5年孙某辉、井某锋、邢某、陈某兵、陈某宏以认缴方式发起设立了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年8月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五位股东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出资时间均为2015年8月3日。各位股东认缴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孙某辉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持股50%;井某锋、邢某、陈某兵、陈某宏认缴出资额均为250万元,持股比例均为12.5%。公司登记时五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实缴资本均为零。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井某锋、邢某、陈某兵、陈某宏分别认缴其中的250万元出资,但至今未实际缴纳。综上,异议人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井某锋、邢某、陈某兵、陈某宏为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9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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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魏兴宁
  • 执业律所: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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