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兴宁律师

魏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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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有人向我借了钱,现在把我联系方式拉黑,我该怎么办,听律师说

来源:魏兴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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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先起诉,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借款人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一、一般提交书面民事起诉状

法院的审查则主要围绕是否具备起诉的形式条件进行,看原告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起诉条件以及起诉状是否记载了《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事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释明。

二、提供证明符合起诉条件的初步证据

(一)原告的身份证据【一般指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告存在且明确的身份证据【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照片或户籍证明(可委托律师调取)等能够证实被告基本信息的证据。】

(三)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初步证据

提供借据、收据、欠条、转账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作为初步证据。

至于关于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比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500元,一般应当提供转账凭证、借条以及返还的约定等证据),在起诉阶段并非必须全部提供。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法院会给原告、被告相应举证期,在举证期内原被告双方可再提供用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当然,原告也可在起诉阶段全部提交,不过这并非强制性规定。况且允许原告依据上述凭证等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起诉,并不等于确认出借人已经实际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如被告否认借贷行为发生并作出合理说明时,原告则应进一步从借贷行为已经发生角度提供补强证据,否则就可以能因人民法院无法查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除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日常借贷中常见的书面证据之外,还可以提交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手机短信、录音录像等来作为起诉证据。

(四)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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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魏兴宁
  • 执业律所: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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