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兴宁律师

魏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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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在银行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不还款,听听律师怎么说

来源:魏兴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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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在银行提供担保,贷款人不还款,银行要起诉,怎么办?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银行的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即表示愿意对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均承担担保责任,如贷款人不偿还贷款,担保人为不影响其征信或担心被银行起诉,需要偿还贷款,偿还后向贷款人追偿。

一、何为“连带责任保证”-共同承担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负共同连带责任。因此,在贷款期限届满贷款没有清偿贷款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银行既可以要求贷款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注意: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在银行就贷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贷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

三、担保有期限

【一般6个月】银行与担保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宽限期】银行与贷款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银行请求贷款人偿还贷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过期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人偿还贷款后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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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666号(鼎泰中汇广场)写字楼1203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魏兴宁
  • 执业律所: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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