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兴宁律师

魏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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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年底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何补救,听律师说

来源:魏兴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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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范围?

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哪些行为视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律师解读: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行为,“转移财产”,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欠薪将所经营的收益转移到他处,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被欠薪者无法查找到。“逃匿”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躲藏起来。

三、达到多少数额可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注意,魏兴宁律师表示: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须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才可立案追诉。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分别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律师解读: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一般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责令支付。例如,对在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责令支付,对在水利施工领域发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责令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范畴,不能成为责令支付的主体。此外,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范畴。

五、哪些情形属于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六、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赔偿,可以补救?

(一)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三)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七、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否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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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魏兴宁
  • 执业律所: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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