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皓律师

沈皓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代理词(经济赔偿金、社保、加班工资)

来源:沈皓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6
人浏览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申请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沈皓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庭审活动。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申请人自2016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任二手车业务部门经理一职,具体工作内容均由被申请人来安排,并遵从被申请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每天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为上午八点半,下班时间为下午五点半,每周工作六天。另外,申请人的工作报酬为月工资7000元由被申请人按月发放。

其次,申请人入职期间的工作职位为被申请人单位二手车业务部门经理,为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制作发放了工作名片(工作名片上的安徽某认证二手车公司后期并未成立),工资发放花名册也明确了申请人的工资明细。此外,证人武某、章某也可以证明申请人自2016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从事二手车业务部门经理一职,入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实。2017年8月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不得已向包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申请人向监察大队回复说明一份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认可了二手车业务部门的员工武某、章某等人为安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并同意发放二手车业务部门员工武某、章某等人的工资。申请人认为安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手车业务部门从事的业务是安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申请人与二手车业务部门员工武某、章某等人同是被申请人安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都为被申请人工作,受到被申请人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自2016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单位,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最后,关于被申请人提供的《出资协议书》,因为出资协议书的主体是周某和申请人李某,协议约定申请人与周某共同出资设立安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手车公司(下称“二手车公司”)。申请人和周某之间的《出资协议书》关于设立二手车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约定和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任职安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手车业务部门经理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申请人担任二手车公司的股东和任职安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二手车业务部门经理并不矛盾,股东关系的存在并不能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另根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和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调查查明的事实,因二手车公司未能通过工商审核,《出资协议书》约定的二手车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成立。申请人工作的二手车业务部门仍是被申请人的业务部门,具体业务管理均由被申请人统一安排,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二手车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工资均由被申请人来发放,日常工作安排及管理均来自被申请人安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被申请人提供的《补充协议》,以此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7年3月份开始为承包经营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因被申请人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足额的出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该份《补充协议》并没有最终生效。同时,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还查明,后期该二手车业务部门的工作场地也被被申请人转租给了第三人××××汽车4S店经营,还查明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二手车业务经营期间,申请人李某作为负责人签发审批意见,被申请人单位总经理××××签名审核监督。从上述两份判决书调查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申请人仅是二手车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具体经营计划和业务管理由被申请人来审核监督,所谓的合作关系及承包经营关系并不能成立。

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不用来上班,关闭**打卡系统、停发申请人的工资并将申请人工作的二手车业务部门的工作场地转租给了第三人××××汽车4S店经营,被申请人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另外,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应该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望采纳!


                                                                                                        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沈皓律师

2018年8月9日


以上内容由沈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沈皓律师咨询。
沈皓律师
沈皓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63人好评:4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37层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沈皓
  • 执业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06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
  • 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37层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