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免除。
《民法典》第692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一、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人只在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二、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期满失权。这符合除斥期间的法律特点。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期间,通俗理解就是除权期间,期满权利丧失。这要求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具有一定刚性,不具有诉讼时效那样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中止、中断、延长的弹性。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的一种,同样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保证期间是具体和确定的期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行使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民法典》第692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间。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有效的保证期间约定,只能迟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理由很简单,“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尚且没有到履行期,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保证期间自然也没有开始。不能要求保证人为没有开始履行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2、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才开始履行,债务人才负有履行义务。有义务才有担保。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没有开始的时候,保证人自然没有担保义务。
五、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以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早于保证期间,债务人的债务没有到履行期限,义务无需履行。不存在的东西无需担保。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应当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不会因为债权人提出请求、保证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事由发生保证期间中止、中断、延长。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不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