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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从轻、减轻情节

作者:隋晓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7 浏览量:0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越来越多的走进了人们的视野,这一罪名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所占比重越来越高。不仅有许多企业的法人、负责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有许多普通员工也受到了牵连。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面对这类案件时,应当正确认识、理清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讲解非吸案件中重要的辩护要点。

一、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认定。

虽然司法解释中对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是统一的,但是实践中,如果案件整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那么相关的责任承担将更为分散,尤其是对于公司内的普通员工量刑将更为有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21条:“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所涉罪名中,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以单位犯罪追究:(1)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2)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3)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但是,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犯与从犯的认定。

主犯和从犯是影响量刑的极其重要的因素。非吸案件中的主犯要对全案负责。但是如果是从犯,则要对其在案件中的级别、地位、从事的工作内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同一案件中,因为主、从犯的不同,不同涉案人员的量刑也将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律师对于主、从犯的辩护就尤为重要,尤其是对于部分财务人员、业务经理、行政总监等游走在主犯与从犯边缘的人。针对于这部分员工,其所从事的行为是否能够决定公司非吸的模式、款项的流转、案件具体的走向,他们在案件中是否有实际的决策权应当是辩护的重中之重。

三、涉案金额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涉案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以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对于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涉案金额进行辩论。首先,审计报告的出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所依据的检材是否真实、完整。其次,涉案金额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等的错误情况。最后,涉案金额中是否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投资数额。

四、积极退赃退赔。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增加第3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新规定,对非吸类案件处理具有重大影响,也释放了新的信号,即高度关注“退赃退赔”的量刑价值。实践中,对于此类经济犯罪,积极退赃退赔不仅可以有效减少经济损失,也可以体现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所以在量刑中也会有很大程度的考虑。

五、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与社会效应。

    一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实践中,也会考虑到集资参与人对于案件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以及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得了大量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或者涉案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能够牵头恢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有一定的回款,减少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那么在很大程度上,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认罪认罚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七、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存在许多从轻、减轻的空间。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承担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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