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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胎”的人生,不是倒霉,而是幸亏

来源:康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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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爆胎后因醉酒昏睡在车中,路人好心报警但最终让醉驾者进入牢笼,是所谓的“倒霉”还是“天网恢恢”?醉酒驾车被民警查获,原本幸福美满的人生因此而“爆胎”。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来京出差后与友人聚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返回住处,行驶过程中右前轮爆胎,徐某将车停至路边,因酒醉在车内睡着。经过的路人见该车司机趴在方向盘上不动,出于好心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徐某身上酒味很大,涉嫌酒后驾车。经对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对徐某抽血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8mg/100ml。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 /100 ml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亦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判处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徐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北京三中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提醒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徐某系国家公职人员,来京办公,却因一时贪杯、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将自己前途断送。有的人可能会想,如果他不那么“倒霉”,没有发生爆胎的情况,那么他就能顺利到家,这种低概率的事件就不会发生。但是如果他不那么“倒霉”,那么以他后来能在车中醉酒睡着的状态继续驾驶,后果不堪设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爆胎的不是车轮,而是醉酒开车者的人生。

  再次提醒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要让自己的人生因喝酒而“爆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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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康欣
  • 执业律所: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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