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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已由公费医疗报销部分或全部后能否再获侵权赔偿?

来源:黄柳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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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已经为患者结付报销的医药费,是否应从损害赔偿索赔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否再由医疗机构即侵权人赔偿?此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既是患方、医疗机构双方争辩的焦点,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争论,第一种观点是扣除报销部分的费用,第二类观点是不扣除报销部分的费用。前者观点认为,对于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从最终结果上讲已经予以赔偿,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以赔偿损失为核心目的来分析,医保机构报销后患者并没有发生实际损失,相应的已经报销的费用不应计入损失范围,在计算医疗费赔偿额时应予以扣除;后者观点认为,如果在过错方即医疗机构未赔付的情形下,仅让医保机构予以赔偿亦不符合过错与责任统一原则。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及其比较一致的观点,医疗费用进行了全额或者部分公费报销,并不需要在审理中予以扣除。患方可以按照全额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主张。报销部分医疗费用,是患者和医保机构之间的事情,属另一法律关系,该部分医疗保险政策的救济并不能因此免除侵权方即医疗机构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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