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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教室打架受伤,人身损害责任如何认定?法院判了!

来源:王小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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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本案当事人系学校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上课期间受伤,经查,北京市XXX学校存有现场监控录像,监控录像体现:在双方发生冲突后小郭先动手,而后小袁推倒小郭导致小郭受伤,小郭受伤时课堂有学校教师管理。经司法鉴定,小郭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105日。由于本案中小郭受伤系与同学在上课期间发生冲突,且小郭动手在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袁及其监护人承担50%赔偿责任,XXX学校承担20%赔偿责任,小郭自担30%责任,故北京市XXX学校赔偿小郭50293.21元并负担309元诉讼费,小袁及其监护人赔偿小郭102022.43元并承担627元诉讼费。

律师寄语

如果您同样面临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提醒您:

1、想要维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及时咨询、委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生人身损害,当事人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专业的论证、有效的沟通,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蒙受不必要的冤屈,也有利于为后续民事赔偿更加公平合理奠定基础。

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过错和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往往是人身损害案件产生争议的焦点,人身损害索赔委托律师来调查取证非常关键。律师主要是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三性来紧扣证明目的来帮助当事人准备证据。

具体到本案中,小郭与小袁的伤害纠纷发生在校园教室内,属于校内学习活动时间,小郭、小袁和学校这个责任比例的承担就需要证据的支撑。双方当事人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往往难以自行准备证据,自行准备的证据一个是没有头绪,二来是于己不利,当事人自己准备证据往往无法真正做到趋利避害,专业的律师能够指导当事人完善证据,让案件走向朝着于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在本案中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材料、根据证据要素筛选形成证据,进而使事实和合理诉求获得司法的采信和支持,当事人非常满意,还赠锦旗感谢。


以上内容由王小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小华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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