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涉嫌危险驾驶一审辩护词
郭X涉嫌危险驾驶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甘肃XX律师事务所接受肃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郭X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定案参考。
我认为,鉴于被告人郭X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因此对被告人郭X的量刑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被告人郭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的事实,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郭X予以拘役1个月量刑。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郭X危险驾驶主观恶性很小。
被告人郭X酒后驾驶摩托车目的是回家,没有追逐竞驶等行为,且发生交通事故本身就是过失行为,有别于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二、被告人郭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郭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明知受害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事故,也非常配合交警作相应的酒精测试,无任何反抗行为,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没有表露出任何想逃避责任的迹象。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郭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郭X已经于2018年1月5日与孙林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赔偿孙林5581元,孙林出具了谅解书,应当减轻处罚。
五、被告郭X为初犯、偶犯
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
罚,这次酒后驾车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请人民法院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郭X的母亲李XX,身患多种疾病,半生不遂、常年卧床,需要被告人的照顾。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郭X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甘肃XX律师事务所
郭兵律师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