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兵律师

郭兵

律师
服务地区:甘肃-酒泉

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综合,婚姻家庭

范XX涉嫌诈骗罪一审辩护意见

来源:郭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9
人浏览

XX涉嫌诈骗罪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X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范XX涉嫌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范XX的诈骗金额中应当减去周xx请客吃饭的金额1758元,具体理由如下:

1、通过法庭调查以及在案书证中周XX请客吃饭的1758元钱是系周XX自愿的,并非被告人诈骗所得,被告人主观及客观上都没有诈骗的故意及行为。

二、量刑部分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辩护人认为XX自愿认罪认罚,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对XX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求法庭能对XX从宽处理。 

2本案被告人XX具有坦白情节,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XX从轻其刑事处罚。

此致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甘肃XX律师事务所

    郭兵律师

    2021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郭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兵律师咨询。
郭兵律师
郭兵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408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酒泉市肃州区东关十字西北角五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兵
  • 执业律所: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9*********96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甘肃-酒泉
  • 地  址:
    酒泉市肃州区东关十字西北角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