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XX涉嫌诈骗罪一审辩护意见
范XX涉嫌诈骗罪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X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范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通过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范XX涉嫌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范XX的诈骗金额中应当减去周xx请客吃饭的金额1758元,具体理由如下:
1、通过法庭调查以及在案书证中周XX请客吃饭的1758元钱是系周XX自愿的,并非被告人诈骗所得,被告人主观及客观上都没有诈骗的故意及行为。
二、量刑部分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范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范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范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辩护人认为范XX自愿认罪认罚,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对范XX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求法庭能对范XX从宽处理。
2、本案被告人范XX具有坦白情节,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范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范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范XX从轻其刑事处罚。
此致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甘肃XX律师事务所
郭兵律师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