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涉嫌妨害公务一审辩护词
杨XX涉嫌妨害公务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并征得被告杨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庭前查阅案卷材料,庭审举证、质证,现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杨XX妨害公务的罪名不持异议,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有一下几点内容请法庭在认定事实方面予以考虑、
第一、杨XX属于酒后失控,醉酒后精神亢奋的情况下做出了冲动的举动,在挣扎反抗的过程中造成了派出所民警受伤。
第二、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情形。
1、民警张X给杨XX戴手铐的行为不合法。
当时杨XX属于酒后,甚至是意识不清楚状态,在民警明知杨XX醉酒的情况下,依然对杨XX用手铐约束。《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的法律规定,民警应当对杨XX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且不能使用手铐,但本案中民警直接使用手铐显然执法行为违法。
2、侦查机关未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侦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存在重大效力瑕疵。侦查机关清水派出所与被侵犯的民警张X、协警万XX同属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未回避,程序违法。
量刑方面:
杨XX具有以下情节,请法庭酌情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一、杨XX事先没有预谋,属于酒后失控,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在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进行了反抗。
二、执法警官执行公务时行为不规范、不合法,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妨害公务罪中第四点规定“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三、从事件造成的后果看,经鉴定,民警民警张X、协警万XX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四、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全部事实,态度良好,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杨XX属于初犯、偶犯,从违法行为发生后的表现看,有明显的后悔心态,本人也已经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理,本人和近亲属也已经诚恳的向公安干警赔礼道歉,请求得到公安干警的谅解。
综上,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的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甘肃XX律师事务所
郭兵律师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