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

韩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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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实务:新冠疫情影响的商业对赌条款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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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肺炎疫情对现有营商环境肺炎疫情的蔓延,对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贸易、交通、物流等行业产生了一些消极作用,对整体的服务业产生了打击,这本身就是对以经济发展为依托的营商环境的破坏。因疫情的持续影响,商业主体的投资和经营的预期和现实产生无法避免的落差。特别是对于疫情之前所签订的对赌协议会因此次疫情的影响产生非预期风险。如何合理分配对赌风险,避免受疫情影响的商事主体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又不失商业交易的诚信与公平规则。

 与一般的合同履行期不同,春节假期(疫情期间),恰恰是一些依赖假期产生效益的合同的履行期,如电影、餐饮、旅游、交通、酒店等等行业。因此次疫情的影响,原定于在春节档上映重磅电影无法上映并收获相应的票房收益,对电影业造成消极影响。原计划在春节投资的餐饮酒店和旅游景点,因疫情的影响,处于完全停滞的状态。

 按照商业惯例,不少投资方会与主办方订立“对赌协议”,以春节假期的业绩回报作为利益分配的标准。为应对疫情造成的影响,一些投资方与主办方采取延期即变更合同的方式,另有一些采取了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方式,避免因“对赌条款”而造成进一步损失,这实际上是当事人采取了自行协商的方式避免了争议的发生。但是在既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又无法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很可能诉诸司法解决。

       如果产生此类纠纷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案件证据情况,详细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在不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亦应详细审查合同中的对赌条款,充分运用合同解释的各种方法,并结合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实际情况,妥当确定当事人的损失,合理分配风险。据此我从投资方和融资方两个角度探讨对赌协议纠纷解决的可能性:

(1) 融资方可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相对方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如企业经营业绩下滑确因政府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行政管制措施所致,回购条件的成就系不可抗力所致,融资方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依旧存在被支持的可能。

      但上述抗辩理由能够获得支持的前提是融资方能够对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导致标的公司业绩下滑予以充分证明,证明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2) 融资方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抗辩

      当不可抗力在具体个案中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融资方亦可以尝试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对标的公司业绩造成巨大影响为由,请求变更原对赌条款,如:“降低本年度业绩标准、延后业绩承诺完成期限、或直接在业绩考核中不统计本年度业绩等”。

      但前提是融资方能够充分证明相关对赌条款的触发确实因本次“新冠疫情”直接影响,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原对赌条款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新冠肺炎疫情中融资方和投资方的义务

一、对于已经签对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采取变更合同的方式,延长履行期限或调整履行目标;

二、当事人可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方式,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关通知及减损义务。

三、对于陷入“合同僵局”,各方无法协商,可以请求法院将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对融资方的建议

     1.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专业团队咨询本次“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的影响是否在法律层面达到了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程度;

     2.收集好相关证据,例如:公司因“新冠疫情”收到的停工或停业通知等、公司在“新冠疫情”期间的财务数据、财务报表等、公司因“新冠疫情”遭受的实际损失,已及时采取减损措施等;

     3.与投资方积极沟通,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对于履行对赌协议产生的障碍,在履行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的同时采取积极的减损措施。

(2)对投资方的建议

     1.当从融资方处获悉标的公司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时,应结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向专业团队咨询本次“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的影响是否在法律层面达到了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程度;

     2.实地探访收集证据,例如:公司实际并未停工或停产的证据、相关政府部门的复工或开业通知、标的公司财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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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韩春明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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