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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中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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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影视作品的题材、主线、及人物关系均属于作品的思想层面,并没有具体到影视作品的具体表达。影视作品中的情节虽为作品的具体表达,但在实务中判定相似情节是否会侵犯著作权时会考量以下因素:(1)作品产生的历史时代背景,因为相似的历史时代背景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类似的情节;(2)相似故事情节所占的比重,作品具有相似历史时代背景可以允许作品之间有相似的故事情节,但若相似的情节达到较大比重则说明两作品的具体表达相似度超出了合理范围,则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一、著作权法中思想和表达的含义
(1)思想包括对物质存在、客观事实、人类情感、思维方法的认识,是被描述、被表现的对象,属于主观范畴。比如在影视作品中,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其人物关系等情节的设置应属思想层面,在这一思想层面的情节设置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2)表达指的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形式,即抽象的思想需要借助物质媒介将构思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将抽象转化为具体,主观转化为客观的过程,且著作权所保护的表达并不限于文字,除此之外还包括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比如在影视作品中,具体人物语言、性格方面的具体描述则属于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往往不同的作者对同一历史背景下的特定人物的表述都不会相同,在这一侧面作者的独创性的表达属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二、划分"思想"和"表达"的边界
(一)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金字塔划分模式
 对于作品而言,虽然思想是可以直接进行表达或者间接进行表达的感知,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部分和属于表达的部分往往存在互相交织的情形,并非可以简单定义出一个清晰的分界线。一般而言,对于在先作品和在后作品之间的比较,三角形中顶端以下趋同部分越多,就代表越接近"表达"意义上的侵权。显然,判断侵权与否的分界线并不能划在最底端,否则就意味着只有逐字逐句的抄袭才属于侵犯"表达"的行为,大大缩小了"表达"的应有范围;同样,这条分界线也不能划在最顶端,否则任何比主题思想具体一些的抽象情节均会被认定为"表达",大大扩大了"表达"的应有范围。如何确定"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仍然需要结合作品的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判断。
 以一部小说为例,能归入"思想"范畴的绝不仅仅是这部小说的主题或者中心思想,从作品的每一个细节开始直至无数个细节的并存、连续,再到最终作品向读者传递出可以提炼的中心主题,存在着一步步渐进演绎,由朦胧到清晰、由抽象到具体、由复杂表达到简单表达的过程,类似于一个由低端至顶端的三角形的结构。
从三角形低端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每一段落的文字表达,到三角形顶端的主题思想之间,存在一个不断抽象和概括的过程,这个过程相当于三角形中不断接近顶端的渐渐趋窄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变化并非泾渭分明,也接近于三角形中内含着上边线越来越短的无数个梯形结构,直至顶端最终的一个点即中心思想。显然,从底边最为基本的表达到顶端最为清晰的思想,有一个逐渐递进过程,也融入了不同进度、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表达。
(2)如何将思想和表达进行抽象分离

金字塔理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该理论将文学作品中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是由最为具体的表达构成,金字塔的顶端是最为抽象的思想,当权利人起诉他人的作品侵害其著作权时,需要通过对比的方式予以确认,可以参照相似内容在金字塔中的位置来确定相似的部分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在表达的层面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如果人物身份、人物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对应关系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构成具体的表达。如果情节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的欣赏体验的程度就构成具体的表达。但是这里的"表达"并不仅指"表达形式",也包括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如将他人创作的小说作品使用"同义词替换"的方法全部改写一遍,使得两者在表达的具体形式(具体的遣词造句)上完全不同,但是因为两者在"内容"即故事情节、人物、事件发展顺序、人物之间关系上完全一样,因此后者仍构成对前者的著作权侵权。


三、法律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区别
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是各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品的独创性是指表达的独创性,而非思想的独创性。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
(1)作品的思想的不受法律保护。从创作的角度来看,保护创作思想会很大程度上降低后续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而且极不利于文化的创新和发展,试想某一思想被垄断,该思想则只能由特定垄断者利用,那么会极大降低文化创作的多样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创作者的创作成本大大增加,要么创作者付费使用他人思想,要么重新创制新的的思想,无论怎样都会增加创作的难度,压制创作者的积极性。
(2)作品的表达的受法律保护。表达不同于思想具有客观性,一种思想的表达可以有千万种,而且不同创作者在表达同一思想时会有很大不同,常常会反应创作者个人的情感、喜好、价值观等,因此不同创作者表达的独创性使其表达具有可保护性。

但是,在作品表现形式存在唯一表达(或有限表达)的情形下,由于思想和表达合二为一,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关于思想和表达的关系,著作权法中有几个基本的原则。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被称为“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当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者几种有效的表达方式而使得思想与表达密不可分时,著作权法既不保护思想,也不保护表达,这被称为思想与表达的合并理论;当描述某一种特殊的创作主题或时代背景时,某些场景描述会不可避免的一再出现,而这种对于“必要场景的描述”也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这被称为“必要场景描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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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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