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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网络域名的法律定性以及与商标权的冲突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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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域名作为经营性标记的财产价值更加突显,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经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一个命名恰当、简洁、易记的域名是企业进入网络的极好开端,如果能与企业自身品牌和产品相关联,更会使企业的品牌宣传工作事半功倍,有助于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与域名权属相关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增多。

一、什么是网络域名?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的定义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如ABCEDEFX.com等就是域名。域名具有标识性、唯一性、国际性等特征,在网络中域名还具有引导、宣传、代表等作用。

二、网络域名法律属性分析
实务中普遍认为域名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可以称之为域名权。
(1)域名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财产权利。当前,域名的巨大商业价值与无形的财产价值已无人质疑,这种价值必然使域名产生某种应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确立了对域名权的保护。
(2)域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域名符合知识产权的具有创造性、专有性和无形性三要素。域名的产生就是为了克服IP地址的抽象性、不易记忆性,为了构思选择一个具有特定文字意义而又特征显著的域名必然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这说明域名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域名一经注册他人则不可能再在同一域位上获得注册,这种排他性展现了域名的专有性;一个显著的域名能给企业带来无限商机,一个恰当的域名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这是域名无形财产价值的重要体现。
(3)域名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域名具有商标、商号等标识性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一般特征,如可辨性、目的性和依附性等,但同时不可忽视域名显著的自身特性,如全球性、无期性和绝对专有性,这就要求我们把域名作为一项新类型的知识产权。  

三、域名抢注的现状及法律判断
域名具有商标、商号等标识性知识产权的特征和作用,但又缺乏类似商标注册、驳回等行政监管制度,由此容易产生类似于商标抢注行为的域名抢注,且更加广泛和不可控。“抢注域名”现今已成为一种行业,为社会所不容、被法律所禁止的只是恶意域名抢注,
广义的域名抢注是指行为人将与他人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等完全相同或极其相似的域名抢先进行注册的行为,包括恶意域名抢注和善意域名抢注。
恶意域名抢注是指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但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善意域名抢注是指域名注册人并非出于损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为域名注册行为,其行为完全是善意的,造成善意抢注的原因可能是多个商标权与域名的唯一性之间的冲突或者是域名注册者在无意间将知名度小的商标注册为域名。
对于恶意域名抢注的认定,主要依据最高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5 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较完整的列举了恶意域名抢注的情形,并设兜底条款,为现实中纷繁复杂的情形适用该法提供了可能性。

四、域名权与在先商标权冲突成因
随着互联速发展,域名具有的标识性、价值性得到广泛重视,在利益的驱使下,国际国内域名纠纷此起彼伏,主要表现为域名注册与商标的权利冲突。
与域名权相对的在先商标权是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的字母、数字及中文文字,在注册之前已经被注册为商标或虽未注册但已经成为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相对于域名权来说,先产生的商标权就是在先商标权。域名权与在先商标权之间冲突的原因:
1.域名的唯一性和商标的多样性。域名具有绝对唯一性,域名的技术性特征决定了整个互联网中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它具有绝对唯一性。而商标则具有相对多样性,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允许存在许多个相同的商标;此外,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域名具有跨国性。导致了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中以商标为代表的商业识别标志发生了正面冲突。
2.域名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不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 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基础,域名则不要求具有显著性,行业名称、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以及你所想到的任何名称,只要尚未被注册都可以使用。
3.域名与商标的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用来表明自己、区别他人同类商品、服务的标识,并且只能适用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适用的商品。域名是用来标明计算机地址的,客观上并不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必然的联系。
4.域名和商标的标识性基础不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品获得不同的注册商标是存在的也是合法的, 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的商标分别享有权利也是正常的,只要是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而域名是唯一的, 每一域名只有一个对应的IP地址, 不同的主体不可能拥有相同的域名。
5.域名注册程序与商标注册程序不同且互相独立。在现行的域名体系与商标体制下,域名注册程序与商标注册程序是完全独立的。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方式,注册机构要进行实质审查,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予以驳回。域名注册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先拥有”的原则, 申请注册者无须拥有与域名相一致的商号权或商标权,注册后,只要每年缴纳规定费用,就可以永久占有该域名,允许域名注册人转让该域名。而且,域名的注册方式是形式审查制,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同时也未规定申请人有查询义务。

五、规制域名抢注行为,保护在先商标权
通常知识产权的创造成本很高,一个商标的造就不仅需要有一个特征显著的外在形式、价值不菲的广告宣传,更需要长久的优质产品或服务的支撑,而恶意的域名抢注者只需一个简单的注册行为就可以搭便车利用别人创造的智力成果,这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在发生权利冲突时,产生在先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公司网站使用与权利人相同字母的注册商标的网络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又无相关证据证实其使用该网络域名合理性理由的,构成对权利人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另,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未使用该域名,也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是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是对对驰名商标专有权的侵害,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注销域名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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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春明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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