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

韩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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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继承,涉外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婚姻家庭,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

律师手把手教您电话录音取证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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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证据为王”,就是用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就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证据不足,再巧舌如簧的律师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接下里,律师教您屡试不爽的电话录音。

最高院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也就是说打电话时候偷偷录音是合法的!私自录到的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方法不对容易被认定为无效。废活少说,直奔主题:


(一)谁来录音?

  最好是当事人自己

  律师应当尽量让当事人自己录,自己则负责指导,出具书面的录音模板,提示当事人录取关键信息。


(二)找谁录?
   肯定是找纠纷的本人只能找纠纷的本人,不能是他的家人。如果被告是公司,那么最好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但一般只能作为辅助证据。
  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可以尝试到营业厅为被录音的人缴纳20块钱电话费,同时打印出发票,就可以证明该电话的使用人是谁。有些地方需要本人才出具缴费发票,实在没办法的话,就只能申请法院到移动等公司调取相关记录。


(三)用什么方式录?

废话,就是采取合法手段来收集取证。
这一点是基础。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四)什么时候录?

录音取证要尽早
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五)录什么?
  针对性要强。避免目的性不强,乱七八糟。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比如借款纠纷,我们要录的肯定是什么时间,对方找我们借了多少钱,要具体到个位数。但是对方不会自己说啊,一般我们都是采取反问的方式,对方只要说个嗯,没错,就可以了。因此录音的时候,注意多用反问句。


 只要录到我们要的内容,及时挂掉电话。言多必失。


(六)怎么录?

1.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
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2.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
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
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如果被认定为有胁迫可能的,录音可能就没法用。
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
3.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
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

4.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
法庭上的时间宝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

(七)录音取证后注意事项

   1、电话录音可以剪辑吗?
     律师告诉你:不行!
    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这时候就算内容再具体,也无法被当做证据使用。因此切记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2电话录音一定要留原件!
切记电话录音之后,保留原件。拷贝到电脑上或者发送给律师后,千万别删。
  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注意:原本电话录音是原件,拷贝到电脑或者刻到光盘,就不是原件了!
    注意: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3、电话录音是否公证。

    可以公证,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事先联系好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4.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以上内容由韩春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韩春明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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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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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韩春明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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