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

韩春明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继承,涉外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婚姻家庭,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

北京某电影公司VS上海某传媒公司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8
人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电影公司拥有某网络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上海某传媒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某视频网站及客户端播出了《某网络电视剧》(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原告认为被告非法提供上述作品的在线播放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其对于该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分流了该作品的流量,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北京某电影公司诉称:

要求判令被告某视频网站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支出5万元

 

被告上海某传媒公司辩称:

涉案作品视频并非由该公司上传至网站,其也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是该公司网站用户将第三方网站上述作品的链接投稿到自己网站,视频源文件在第三方网站上;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侵权通知后立即就删除了该链接,根据避风港原则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根据证据显示该涉案作品在被告网站上播放次数很少,原告即使存在损失也不大。

 

法院认为:

被告网站虽然并不存在将作品置于网络中的行为,未直接提供作品,故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亦不涉及直接侵权责任。但用户通过被告经营的网站可以不经由被链网站的界面直接观看该视频,被链网站存储该视频的服务器在此阶段已形同幻电公司所控制的远程服务器,且为幻电公司所免费使用,被告网站已经在实质上替代了被链网站向公众传播作品,故应当认定被告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已侵害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被告主观上应当知道该节目有较大侵权可能性,客观上却对未经授权的涉案节目未采取任何预防或避免侵权发生的措施,从而帮助了涉案节目侵权后果的扩大,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元以及合理费用1元。

 

律师评析

     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技术手段,为作品的传播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且未进行网页跳转以指引用户在被链网站上观看,亦未向用户提示该作品源自其他网站(即深度链接),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故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果深度链接服务商主观上应当知道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客观上对于未经授权的涉案节目未采取任何预防或者避免侵权发生的措施,从而帮助了涉案侵权后果的扩大,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度链接是否构成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用户感知”标准(以及后来由其发展而来的“实质替代”标准)和 “服务器”标准的不同做法,不同的做法带来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二审法院在判断深度链接是否属于作品提供时未采用一审法院的“用户感知”标准,而是采用“服务器”标准,更符合目前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深度链接服务商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作品的提供者”,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一、深度链接服务商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作品的提供者”,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1)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提供作品的行为是指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夹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因此,在深度链接服务商进行设链时,“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已经完成。被链接网站或服务器方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作品的提供方,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民事责任;

(2)从链接这一技术的实现方式来看,网络链接是指根据统一资源定位符,运用超文本制作语言,将网站内部网页之间、系统内部之间或不同系统之间的超文本和超媒体进行链接。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的区别在于被设链内容的展现方式的不同,普通链接将跳转到被链接的网站,而深度链接不发生跳转,直接在设链网站显示被链接的内容。但二者都是提供相应内容在其他网站上的存储地址的行为,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其仅仅是提供了获取作品的一个通道。因此,深度链接服务商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中“作品提供者”,故不应承担直接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深度链接服务商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

方面为网络用户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指引,使得搜索、链接网站具有更大的用户粘性,进而为其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亦会在被链网站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其设链行为会造成侵权范围的扩大,对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深度链接服务商对其链接的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否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而言,深度链接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可以从作品的知名度、节作品是否处于热播期、作品的长度等因素进行考察。


以上内容由韩春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韩春明律师咨询。
韩春明律师
韩春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30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韩春明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