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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夫妻本是同林鸟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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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生活当中,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既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有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司法实践,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确立“共债共签”和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但是,如何认定“家庭生活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首先,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其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除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从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的角度看,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认定,该情形比较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综上,对于债权人来讲,在对外出借大额资金时,务必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字,即使在当时未取得配偶的签字,也要在矛盾未激化前,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免在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况下,通过离婚的方式逃债;对于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的配偶来讲,首先要识别该笔借款是否是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即使没有签字认可,也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次,如果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且明显超出了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了除一般家庭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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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春明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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