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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来源:何高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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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关键词】: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虽然均属于民事诉讼保全的范畴,具有共通之处,但是,它们各自又具有特定的含义,二者不能混同。因此,要确定行为保全的法律地位就要先了解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主要区别:

 1.设立的目的不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行为保全的目的不仅包括使将来判决顺利执行,而且还包括防止不法行为继续进行、防止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中,后者还是行为保全的最主要的目的。

 2.保全的对象不同。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行为保全的对象则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是否需要被申请人答辩不同。在财产保全中,为了防止“打草惊蛇”,需在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前采取保全措施。在行为保全中,因为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所以,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一般需要双方进行听证。

 4.保全的措施不同。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而行为保全的措施则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限制活动等。

 5.后果不同。财产保全后,诉讼一般仍将继续进行。而行为保全措施的采取,往往导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和解,已无必要再起诉或者继续诉讼,因此,可以说,法院关于行为保全的裁定往往预示着案件的最终结局。

 由此可见,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能简单地依靠将财产保全扩大化解释的方法,来达到行为保全的目的。财产保全并不能涵盖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应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办公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48~149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850页

观点编号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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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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