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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为什么很多时候我不建议走法律途径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3-06 浏览量:0

由于工作原因,时常也在基层法院公益值班,免费回答来访群众法律问题。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做生意做买卖的人,多多少少少都直接或者间接的认识几个律师,过来咨询的基本都是比较弱势的群体。而很遗憾的是,越来越多的小纠纷中的明显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经常通过轻飘飘的一句“走法律途径”来搪塞避责,成为增加大家维权难度、制造维权障碍的挡箭牌。

两个送外卖的小伙子发生交通事故,电瓶车被剐蹭倒地,身体被擦伤好几处,肇事者告诉交警无法调解,请法院判决;借朋友几千块钱,借款到期后玩失踪,打电话不接或者接了直接说;“我没钱”;车子停在地下车库,被车库吊顶脱落物砸坏,物业工作人员称只负责收钱放行,不负责车辆的损失,要车主“走法律途径”,把孩子送到舞蹈班学习,因老师教学不妥,看管不善致使孩子摔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调不成,培训机构负责人留下一句“走法律途径”……

诚然,“走法律途径”是社会进步现代化的标志:标志着纠纷有法可依,法院仲裁委等裁判机构,可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定争止纷。但是必须得承认法治是社会良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低标准的道德。现实情况就是,除非涉及惩罚性赔偿、拘留、或者刑事责任的纠纷,钱攥在谁手中,就是谁说了算。说白了,你有求于他付钱。也就是网上流传的,借钱的时候他是孙子,还钱的的时候他就是爷爷。你求爷爷告奶奶的讨债。

不禁要问,为什么会这样?就算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白无误,为什么他必须要打了官司才肯支付呢?他们真的是认为自己心有委屈,要在法庭上喊一喊冤吗?我想更大的可能是因为他们内心的小算盘,知道支付周期(账期)也是利益,原告维权也要投入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成本,被告赔偿人能以此为筹码少付一点是一点,能拖一时是一时。

唉,碰到这样的被告,不打官司咽不下这口气,打官司又怕自己折腾不起。现代社会,如此快节奏的生活,上班请个事假都不是很容易,谁愿意、谁有精力为这几千的纠纷,劳神费力的收集证据、请律师、跑法院?  

诉讼对于多数普通人来说,是舒适圈以外的不熟悉领域,繁杂多层级的法律条款和术语又建立起了较高学习门槛,不请律师怕自己不熟悉诉讼流程多跑冤枉路,更怕自己不专业,把占理的事情说不明白维权效果不佳;请律师又感觉支出不菲,一算账自己得不偿失。而这又恰恰正中那些无良被告的下怀,好逼你就范:“你嫌麻烦就放弃或者减损应得权益,不嫌麻烦你就去告,费时费力不说,即便告赢了,也不过是回到原来的初始状态,他没有任何因为走法律程序而产生扩大的损失。”

对此,我也表示“好气”,暗骂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成年后的诉讼竟然成了大学时的恋爱,费时而且奢侈。但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必须思考这样现象背后的动因:无非是诉讼昂贵且费时费力,被告拖延赔偿无扩大损失。

针对前者,我们也欣喜的看到政府、司法机关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诉讼减负措施:诸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简繁分流和简易、速裁、小额诉讼等司法程序安排。

对于后者,如果诉讼能让对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私以为应该也算是一种他不及时履行赔偿的扩大损失吧。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让对方承担上述两笔费用呢?在此,简单总结一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那律师费有类似的的规定吗?很遗憾:没有。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就是律师费转付制度,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是适用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国家。目前,我们国家的规定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下篇总结),或者当事人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支持合理的律师费支出。

也就说,只要符合条件,即便是上述小纠纷,如果能请到一个靠谱的律师,增加诉讼的成功率,诉讼主动权就从被告转化为原告了,赢了就是被告全出,增加被告的拖延成本!~

综上所述,在目前法律还未变更,未施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制度情况下,面对那些念起“拖字诀”的被告,我们并不是完全被动。在签订借条时候,别忘了增加律师费条款:“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清全部款项的,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因维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于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司法为民提出了新要求。希望阅读到此篇文章的你,一起看到法律共同体在解决案件公正效率方面所做的努力,也能学习到文末“律师费条款”这个小技巧,在面对拖延(违约)被告时多一个有利筹码。


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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