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俊烈律师

邓俊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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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简谈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来源:邓俊烈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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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给银行等人,然后分期付款购车;房屋抵押给银行,然后分期付款购房,当未能付款时,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可否直接将抵押物占为己有,或予以拍卖?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如在未能与抵押人协议一致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处理直接处理抵押物,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配合法院处置抵押物。如抵押权人直接占有抵押物,比如私自将车辆开走等,因可能侵犯他人的占有权而产生涉嫌盗窃犯罪的法律责任。一个诉讼往往涉及诸多与财产利益相关的点,为了保障利益、减少损失,尽可能过专业人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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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邓俊烈
  • 执业律所: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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