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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雅荟”无人便利店加盟靠谱吗?加盟分析!

来源:庄言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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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雅荟无人售货机加盟项目调查情况:

公司名称:合肥倍雅荟**有限公司、

      安徽倍雅荟**有限公司

商标名称:倍雅荟

商标权所属:合肥倍雅荟**有限公司

分类:3类 日化用品(美容面膜、洗面奶、洗发液、防晒剂、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香水、增白霜、香皂、护发素)

是否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否

是否满足开展特许经营要求:否


倍雅荟加盟分析:

“倍雅荟”商标属于日化用品商标,而倍雅荟无人售货机属于自主售货机类,应注册第7类商标,因此虽然“倍雅荟”是注册商标,但仅在日化用品类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在无人售货机上未注册商标而使用并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属于超越商标类别使用并授权商标的违规行为。

 “倍雅荟”商标以合同形式将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并要求按照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行为属于特许经营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商标特许经营备案及满足“2店一年”的条件,而“倍雅荟”商标不符合开展特许经营要求。


律师分析:

    开展加盟活动的行为属于特许经营活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特许人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特许经营备案活动存在隐瞒相关信息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且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也不满足2店一年”条件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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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庄言
  • 执业律所: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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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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