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房产新政下,限购限贷增值税增加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本文探讨以下新政内容
(1)购房人离婚不满3年的,按其离婚前家庭限购限贷政策执行;
(2)不论新房还是二手房买卖,增值税免征减征从出售人持有房屋期限满2年延长至5年。
(3)严格控制管理贷款政策
二、新政所产生的交易影响
(1)购房资格因新政而丧失
(2)增值税因新政而激增
(3)贷款买房情形下,首付比例要求增加,购房首付因限贷政策无法缴足
上海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庄言律师 1862126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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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民法典》的“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从法律条文可见,情势变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2)继续履行将显示公平
(3)可以变更或解除
(4)根据公平原则来处理
1、“限购”:购房资格因新政而丧失购房资格(属于“情势变更”)。
双方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因新政导致丧失购房资格,且双方经过协商后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双方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或定金。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房产新政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已做出了约定,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2、“限贷”:针对贷款付款方式下,因新政导致首付比例增加,是否属于情势变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合同仅约定贷款方式付款的,因首付比例增加、贷款成数下降或不成,导致不具备履约能力的,请求解除合同,一般予以支持。
(2)约定贷款方式付款,但合同设定过了兜底条款(如贷款无法下发,应当在几日内补足购房款的),因购房人对贷款可能出现变数有所预见,则原则上不支持解除。
(3)如约定贷款方式付款,但首付比例增加、贷款减少或不成均不构成履行障碍,其可以通过出售原有房屋等途径筹集资金,故原合同的继续履行并不构成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失衡,此时不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如因购房人因个人信用问题导致无法取得贷款的,不能以新政作为情势变更的理由来解除合同。
3、 “增值税”:增值税因新政激增由谁承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卖方。但是,在通常的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的定价都是卖家到手的价格。因此,该部分因新政导致增加的增值税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卖方为到手价,合同约定所有因交易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承担的,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是否可共同协商因此增加的增值税。如因增值税增加金额较大,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导致购房成本远远超过买方能够接受的价格,导致交易显示公平的,买方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4、情势变更下,根据公平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一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0%,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的,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对方承担不超过10%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