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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房产新政下,限购限贷增值税增加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庄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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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文探讨以下新政内容

(1)购房人离婚不满3年的,按其离婚前家庭限购限贷政策执行;

(2)不论新房还是二手房买卖,增值税免征减征从出售人持有房屋期限满2年延长至5年。

(3)严格控制管理贷款政策

 

二、新政所产生的交易影响

(1)购房资格因新政而丧失

(2)增值税因新政而激增

(3)贷款买房情形下,首付比例要求增加,购房首付因限贷政策无法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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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情况咨询律师为准

 

三、上海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民法典》的“情势变更”?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从法律条文可见,情势变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2)继续履行将显示公平

(3)可以变更或解除

(4)根据公平原则来处理

 

1、“限购”:购房资格因新政而丧失购房资格(属于“情势变更”)。

   双方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因新政导致丧失购房资格,且双方经过协商后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双方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或定金。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房产新政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已做出了约定,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2、“限贷”:针对贷款付款方式下,因新政导致首付比例增加,是否属于情势变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合同仅约定贷款方式付款的,因首付比例增加、贷款成数下降或不成,导致不具备履约能力的,请求解除合同,一般予以支持。

(2)约定贷款方式付款,但合同设定过了兜底条款(如贷款无法下发,应当在几日内补足购房款的),因购房人对贷款可能出现变数有所预见,则原则上不支持解除。

(3)如约定贷款方式付款,但首付比例增加、贷款减少或不成均不构成履行障碍,其可以通过出售原有房屋等途径筹集资金,故原合同的继续履行并不构成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失衡,此时不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如因购房人因个人信用问题导致无法取得贷款的,不能以新政作为情势变更的理由来解除合同。

 

3、 “增值税”:增值税因新政激增由谁承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卖方。但是,在通常的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的定价都是卖家到手的价格。因此,该部分因新政导致增加的增值税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卖方为到手价,合同约定所有因交易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承担的,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是否可共同协商因此增加的增值税。如因增值税增加金额较大,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导致购房成本远远超过买方能够接受的价格,导致交易显示公平的,买方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4、情势变更下,根据公平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一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0%,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的,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对方承担不超过10%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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