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诗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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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股东,给公司做担保如何?

来源:冯诗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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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在公司的初期和上升期,公司经营资金链条往往很紧张。在公司面临债务时,公司股东往往会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以获取债权人的信任,从而赢得过度时间。我们也往往接到类似关于股东担保的咨询,现跟大家分享一下股东担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则上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一般而言公司债务不会追究股东个人财产进行偿还。需要股东例外承担公司责任的情形,笔者已在之前发表的《企业家日常担心的几个问题(一)》《企业家日常担心的几个问题(二)》中予以阐述,详见笔者公众号。现就公司合同之债,及股东担保之债问题做如下分析:

 

如果公司股东为公司经济合同履行事宜提供担保的,在法律上很难免除股东担保责任,往往需要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但是担保方式的不同,责任不一,也是股东担保之债的抗辩理由:

 

1、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需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中仅约定股东提供担保,但对担保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文字中也无法推断具体担保形式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此种担保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在债务发生时,不管公司是否有财产,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公司与股东承担偿还责任,履行顺序不分先后,从而致使股东卷入到诉讼之中。

 

2、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为一般保证、或从文字表述中能够推断该担保为一般保证的,此种情形下,必须是在公司确定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时,债权人才能主张出具担保的股东偿还债务。

 

律师建议:公司股东需要慎重考虑是否为公司提供担保,一旦担保意味着您的个人财产存在潜在的负债;只有在公司短暂经营困难,短期可以扭亏的情形下做出担保,方有利于公司和股东个人。其次,担保需约定明确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反之,作为债权人,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可以巧妙使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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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诗昌
  • 执业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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