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诗昌律师

冯诗昌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口头约定利息的效力!

来源:冯诗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3
人浏览
     一、单从法律依据层面看—口头利息约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的规定为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从日常司法实践中,需区别情形认定借款口头利息是否有法律效力。


1、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此种情形下,法院裁判往往认定口头利息约定有效,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判决借款利息的支付,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2、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此种情形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3、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综上所述,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即使碍不开亲戚朋友的情面,在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形下,也应当对口头约定的事实进行一些证据保存(如录音录像、事后还款计划确认等),否则,很难保障借款人的权益。

以上内容由冯诗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冯诗昌律师咨询。
冯诗昌律师
冯诗昌律师
帮助过 852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诗昌
  • 执业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37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