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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能不能当村长

来源:李研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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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日约了快车,不知为何司机突然聊到了法律,一上车明明是聊的雾霾呀,也许是因为司机看到小编的目的地是省律协吧。关键是司机师傅对的言语中表现出对法律的极大不信任,每次听到这种消极法律观时,小编的内心极其郁闷与无奈的,但同时又要鼓舞周围人。说实话,中国的法治进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好在还是在进步的。许多人对法律的失望更大程度上是来自于对法律的误解。

 姑且拿这位快车司机的例子进行解析吧,司机师傅所说的例子是“他们村每任村长都是有犯罪前科的,太荒唐了”,按照司机师傅的说法,《选举法》中没有排除“有刑事犯罪纪录的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是极大的失误。首先要说明的是,《选举法》的全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单说,这部法是将如何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而村民委员会的成立与组成是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制的。其次,要说的是选举权是宪法性权利,年满十八周岁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均享有(见《宪法》第三十四条);再具体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从该条来看,法律并未禁止“有刑事犯罪纪录”的人不得作为被选举人。触犯刑事犯罪并不必然被剥夺政治权利。哪些犯罪需要被剥夺政治权利呢?刑法采取了两种表述方式,一种是量刑标准,按照刑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一种是具体规定,在刑法具体规定该种犯罪需要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危害人身安全类犯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限从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换而言之,对于一般的犯罪而言,很有可能不被剥夺政治权利,即使被剥夺了,也存在时效的问题。

但另一条同样值得关注,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此条文连续用了四个道德性词汇来描述候选人特征,特别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按照大家的理解,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基本上可以和这些词汇永别了。我国刑法目前所规定的犯罪类型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意思是积极追求犯罪效果而实施的犯罪,间接故意的意思是消极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包括激情犯罪)。过失犯罪大家相对容易理解,不多解释。说这个的意图在于,对于激情犯罪和过失犯罪,很难评价说这个人的品行有问题,不能用一时的冲动犯错去评价这个人一生。

当然,从生活上讲,即使没有这些道德性词汇的描述,对于有刑事犯罪纪录的人,大家心理上一般会有潜在的抵触,也不会去选。若选了,也是合法的,毕竟村民委员会是自治性组织,来自村民的选举是最有力的,何况法律尚未禁止此情形。至于说现实中出现的各类乱七八糟的情况,不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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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研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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