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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

来源:周应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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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昭通市昭阳区XXX(以下简称“XXX”)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XXXXX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5321010EEEEEEEE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联系电话:0870-2168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VVVV街道办事处XXXXXX,身份证号码:532101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889XXXXX(代理人)。

被答辩人:昭通市昭阳区XXXXXXXXX(以下简称“AAA”)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昭通市昭阳区XXXXXXXXX

电话:0870-28XXXXXX。

因被答辩人XX诉被答辩人AAA、答辩人XXX行政违法(行政赔偿)一案,答辩人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昭通市政府及有关部分申请成立“VVVV林管站、VVVV森林公园”,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答辩人依法设立“VVVV林管站、VVVV森林公园”,并取得相应的《国有山林权证》。依法对“VVVV林管站、VVVV森林公园”有管理的职责及权力。

二、被答辩人XX请求确认AAA强制拆除VVVV森林公园及林管站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系诉讼主体不适格。被答辩人XX系XXX职工,VVVV森林公园及林管站作为XXX的下设单位,无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被答辩人XX虽经XXX任命为VVVV森林公园及林管站负责人,但无权以自然人身份对AAA的拆除行为提取行政诉讼,被答辩人既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非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仅作为无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VVVV森林公园及林管站的经营管理人。故,被答辩人XX无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答辩人XXX协助城管委托施工队拆除属于答辩人管理的国家林地“VVVV林管站、VVVV森林公园”中的违章建筑,属于XXX单位内部行为,答辩人XXX有职责及权力对其管理的下设单位进行合理的整改及规划。被答辩人XX仅作为XXX职工,作为XXX下设单位的负责人,无权提取行政诉讼。

四、XXX依法向其下级管理单位发布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下级管理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拆除违章建筑,XXX协助AAA委托施工队直接拆除违章建筑行为合法有据。

五、被答辩人XX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XX作为答辩人XXX的职工,作为答辩人XXX下设的无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VVVV森林公园及林管站的负责人,在答辩人XXX的领导下对VVVV森林公园及林管站进行经营管理。XXX对下设的VVVV森林公园及林管站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整改,系XXX的单位内部行为,被答辩人XX仅作为无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VVVV森林公园及林管站的负责人,对XXX协助其他单位对下设VVVV森林公园及林管站作出合理的规划及整改行为无权提取行政诉讼,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故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谢!

答辩人:昭通市昭阳区XXX    

2017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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