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许经营合同?
徐某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署了《汽车金融超市加盟店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某投资公司授权徐某在特定地区内开设“汽车金融超市合作门店”,并使用北京某投资公司的经营体系进行经营,徐某向北京某投资公司支付加盟费。北京某投资公司向徐某提供了店铺装修设计和门头样式的指导,但其未向徐某提供实际的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另:北京某投资公司未具备两年一店的特许经营条件。
徐某签约后,向北京某投资公司提交的十份试单均未通过,未能实际贷款成功,《补充协议》约定:如徐某一方试单出现不放款和时间拖延等问题,北京某投资公司应予全额退款。北京某投资公司辩称:北京某投资公司与徐某之间的合作模式属于居间服务,而非特许经营,不应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合作模式具体为徐某给北京某投资公司推荐客户,北京某投资公司将徐某推荐的客户推介给上游金融机构,双方共同促成终端客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
法院判决如下:
1.双方签署的《汽车金融超市加盟店经营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
2.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定解除,北京某投资公司应返还加盟费,并酌情判令北京某投资公司向徐某支付租赁房屋、装修、购置办公家具设备等经济损失60000元。
案例简析: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了徐某应当依照北京某投资公司的经营体系进行经营,实际上也是北京某投资公司经营资源的授权,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且合同多处表述为加盟关系,且徐某亦支付了加盟费。因此应当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而北京某投资公司辩称的合作模式为徐某获取返利的方式并不能改变商业特许经营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