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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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之(四十七)员工离职,必须出具离职证明吗?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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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原来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2022年下半年因与公司领导不和,决定辞职。此后虽然按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是公司一直拒不向我出只《离职证明》,得致段至今无法到其他单位就职,也不能到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我曾多次到原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让他们尽快给我出具《离职证明》,但是公司说是领导不予出具证明,加之我是辞职离开公司,而且说法律也没有要求单位必须开这个证明。请问,单位是否必须要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正明》吗?

答:《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原来劳动关系存在情况的说明,也是新用人单位在决定录用该员工的前提条件。这一方面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员工无法向新单位提供原来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证明,那么新单位就无法判断员工是否已经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如果一旦贸然录用,那么原单位就可以向新单位和员工对其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而且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损失责任外,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负有开具《离职证明》的义务,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当日出具,并要求劳动者签收。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管理员工时,出现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那么一味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也不现实。《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员工不辞而别的纠纷。可以在规章制度中约定要求劳动者在承担离职交接责任后,再办理《离职证明》手续。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用人单位据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会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法律对于该项赔偿责任没有给予明确的划分,但是实践中要确定损失的大小,一般会考虑用人单位延迟开具证明的时间长短、员工离职前工作岗位和工资水平、当地就业情况、当地物价及生活水平以及原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因素,而最终由仲裁员或法官酌情核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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