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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之(四十六)休法定假日,不能扣发年终奖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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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某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员工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公司依据员工的不同业绩、分别依据最终考核得分发放年终奖。2018年5月6日,当何某领取到年终奖时,发现比别人少了许多。经仔细比对,方知被少算了三个月。公司的解释是,何某在2018年休过三个月的产假,期间没有业绩,也不存在考核得分,故无权要求发放该期间对应的年终奖。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某公司无权扣除何某休产假期间的年终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何某按期休产假,显然是对自身法定权利的行使。鉴于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而年终奖又属工资之一,决定了何某有权就休产假的三个月里,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此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之规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如果员工因此休假,同样不得被扣除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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