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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之(三十九)非因本人原因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吗?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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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某2010年9月进人某集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2月集团公司安排李某到其下属子公司某销售公司工作,李某与销售公司重新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23年2月,劳动合同期满,销售公司同意与李某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李某要求销售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某集团公司安排李某到其下属子公司工作,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因此,李某在集团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为销售公司的工作年限。自2010年9月至2023年2月,李某工作年限超过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因此,李某要求销售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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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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