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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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之(三十八)公司效益下滑,可以用实物折抵员工加班费吗?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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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所在的公司,因今年的经营方向出现问题,导致赊销严重,效益急剧下滑,甚至已经拖欠我们5个月的加班费。近日,一家粽子生产厂家表示愿意用粽子抵偿所欠公司货款,公司考虑反正员工五月节都要购买粽子,不如接下来,再用粽子折抵所欠员工加班费,这样至少可以通过“曲线”方式尽快向员工兑现加班费,遂表示同意。但我们觉得,让每人接受领取2000多元以上的粽子实在难以接受。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公司的行为明显与之相违。一方面,加班费也属于“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指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莎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作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虽然公司的这个做法事出有因,甚至在及时兑现所欠加班费上有一定作用,但这并不能排除其没有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支付工资,也不等于其以粽子折抵加班费的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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