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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之(三十六)办理离职手续后等于劳动合同终止吗?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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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陈某是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22年1月30月。2022年11月2日,食品公司通知陈某不再续签合同。2022年11月29日,陈某应食品公司要求到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所有费用,在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表上填写陈某的工作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在当天,陈某在返家途中遭遇车祸。2022年12月2日,陈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食品公司拒绝承认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问,11月29日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答:办理离职手续不能代表劳动合同的终止。陈某和食品公司的劳动合同属于期满不再续订而终止。合同期限届满日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申请人2012年11月29日到被申请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结算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是终止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的行为,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成为双方提前解除的依据。况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陈某与食品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表上也确认工作时间为至2022年11月30日,故在2022年11月29日双方仍然应当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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