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之(三十五)停工放假期间“不劳不酬”说法对吗?
问:张某系某饮料公司包装车间技术工。饮料类生产受季节影响的原因,每年的淡季期间,公司都分阶段地安排部分职工停工放20至60天假。旺季加班时有加班工资,淡季放假则“不劳不酬”,停发工资。请问,停工放假期间“不劳不酬”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通常理解为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推(可理解为通常每月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对停工放假职工发放工资,其发放标准分为两种:被停产放假时间未超过一个月的,应按职工每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被停产放假时间超过一个月,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11. 妥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法定程序经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经与工会、职工代表等民主协商,对在合理期限内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