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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之(三十三)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必须一次性付清工资?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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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2021年4月到李某开的加工厂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是2022车4月7日。合同到期后,张某提出终止合同,并表示到另一家工厂工作。李某在与张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时,以张某事先未给自己打招呼,工厂在张某走后缺人影响营业为由,不发给张某当月工效,提出必须等招聘到人员后张某才能离开工厂,否则不能领取工贷。请问: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一次性付清其工资?

 

答: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条规定对工资支付规定了两个原则:一是时间,二是方式。时间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工资,方式是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用人一方在劳动者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向芳动者一方一次付清工资,提出了额外的附加条件,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人约定的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这里,法律并未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必须向用人单位一方打招呼。因此,劳动者一方不承担因劳动合同终止用人方缺少人员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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