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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之(三十一)无正当事由拒绝加班违章被解除是否赔偿

来源:刘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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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某于2018年3月22日至某电厂从事电力维修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签订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15日经过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某电厂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无正当事由拒绝加班进行电力抢修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应解除劳动关系。”某电厂向张某发放了已经实行的规章制度手册,张某看完手册且在手册上签了字。而后,某电厂在合同书附加条款中也进行了该项约定。2018年10月19日张某下午下班时间,接到办公室通知,某小区大面积停电,下达紧急书面通知,要求张某加班作业,张某因家中来客人拒绝加班,某电厂决定因张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关系。张某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某电厂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同意给付二倍赔偿金,请问:张某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是否能得到支持?

 

  答: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不能予以支持。首先,电厂安排加班的情形是合法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故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维修,不受加班条件的限制,某电厂安排张某加班并无过错,而属张某违反某电厂的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其次,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张某熟知某电厂规章制度,且某电厂把规章制度条款写人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综上,某电厂解除张某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情形,故不支持张某违法解除二倍赔偿金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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